广告陷阱:夸大其辞,瞒天过海
为了迅速将房子变现,房产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对绿化、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种种美好的描述,给消费者一个美丽的假相,但对于这种承诺,他们却不写在合同里。消费者进驻小区后,出现了绿地变停车场、根本不可能修建学校等情况,消费者讨一个说法时,房产商却以规划变更,并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
其实,这是房产商玩了一个把戏:利用消费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依据的并不是当初“美丽”的广告。
专家支招:看广告时,多问房产商,是否会逐一兑现;签合同时,看条款是否与广告一致。
销售陷阱:弄虚作假,坑害客户
一、未拿预售证就开始内部认购。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消费者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房产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和价格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房产商的做法是推出少量预售房屋,并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嫁”不出去。
在价格的制定上,房产商则会根据前期的销售情况,对余下房子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时,房产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存在了。
三、“托儿”营造俏销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房产商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排好长队选购房子,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刚爆出的北京一个开发商就采取这种手段,用50元一天的价格,租用托儿买房,以此来欺骗广大消费者上当。
四、用订金套住消费者。消费者一旦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消费者,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消费者马上交付订金。如果消费者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消费者有多少交多少,以后再补。而一旦消费者把订金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消费者套住的任务。因为,房产商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消费者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专家支招:买房不能操之过急,在自己不通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最好请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作参考。
“五证”陷阱:东扯西拉,刻意隐瞒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产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可在实践中,有些房产商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五证”、“二书”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房产商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售楼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专家支招:在“五证”、“二书”上,消费者绝不能含糊,见不到这些法律意义上的东西,绝不能交钱签订合同。
合同陷阱:巧妙作弊,防不胜防
经过一番斟酌,消费者决定购房了,消费者首先得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房产商会拿出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上,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填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消费者须知晓的是,这些空白处为房产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延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消费者一不留神,房产商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还有的房产商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似乎很公平,实际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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