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