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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