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对外产生欠款且该款项主要用于家庭共有的投资项目或日常生活用途,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
当发生此情况时,作为配偶,无论夫还是妻均有责任还款。
然而,若这笔借款并非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而是由单一一方自行决策并用于个人投资或消费目的,那么该项负债便应独立划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