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被告人王某生于1957年,系湖北省xx市人,五年前在郑州开一酒吧,近年生意红火、收入颇丰。50岁开外的王某,一身名牌西装革履,倒也风度翩翩,颇有派头。被告人李某系xx县xx镇人,父母在县城文化路开一小吃店,看父母做生意赚钱挺辛苦,李某发誓要当一个白领,可十年寒窗后李某仍名落孙山,在家待业一晃3年过去。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熟人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在省委组织部门上班,能帮助李某找份工作,需要活动经费5万元,李某东凑西借凑足后交给王某,不久王某安排李某到开封市环保局做了一名临时工,李某对王某千恩万谢。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王某自称高速公路招工能安排名额,经李某介绍结识了邢庄乡赵某、大桥乡海某、城关镇刘某、于某四人,随后以跑工作需要经费为借口,王某骗取四人现金16万元,为了取信于四人,王某还作出了办不成事,原款退还的承诺;在为王某介绍骗取的过程中,李某也起了贪心从中谋利,经陆某、海某的手骗取上述四被害人现金10.3万元。
王某、李某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现金5.5万元,其余皆被二人用于做生意或挥霍。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辩称,在收受害人钱时都打了收条,并注明办不成事就还钱,但这不能掩饰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人七年、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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