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藏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不道德行径,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性规定。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任何一方可若察觉到对方曾有过私自隐瞒或者窜改财产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向上诉法庭提交申诉状,要求对已分隔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再次分割分配。
为了避免其中一方向擅自处理纷争财产,我们建议尽可能地避免让某一方单独掌管财务大权;
若是有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处理贵重的婚内财产的话,另一方必须立即加以阻止,同时特别警惕对方利用尊老爱幼等高尚名义来进行财产的流转操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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