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儿子将受赠于父亲的住房对外出售,由于不满足免税条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父亲购房及儿子受赠两个环节缴纳的契税是否均可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父亲购房环节缴纳的契税可计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儿子受赠环节缴纳的契税属于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因此,儿子将受赠于父亲的住房对外出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父亲购房及儿子受赠两个环节缴纳的契税均可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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