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婚姻受到胁迫
属于婚姻受到胁迫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胁迫结婚必须是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二、撤销受到胁迫的婚姻有时效限制吗
撤销受到胁迫的婚姻有时效限制,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如下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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