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有经济来源的被抚养人可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针对有经济来源的被抚养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技术工人和离退休人员),他们可否主张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立法界、律师界和法院多持否定的态度。
注意: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本身丧失了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其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是早晚的事情。如果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法官的支持,那么若干年后,被抚养人没有了经济来源,抚养人又丧失了劳动能力,可否再次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该向谁主张抚养费
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为现在考虑,更要为被抚养人以后的生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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