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化程序。
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仍按原外经贸部230号文件执行;设立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或机构统一由外经贸部审批。
2.减少申报材料。
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设立境外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主办单位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每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且有不同的投资目的,因此,决定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后,积极与该领域专长律师讨论具体投资方式或相应结构安排,加快审批程序等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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