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无法继续正常行驶,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立即做好下列事项:一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二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设置应设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制动停车需要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条件下,驾驶人对前方车辆的状况和处置能力受到一定影响。故障车辆如果能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就给后面高速行驶的车辆留有一个相对安全的处置距离和判断时间。三是,车上所有人员,包括驾驶人和乘客应当迅速下车并转移到高速公路两侧的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这里的路肩就是高速公路右侧的道路以外的部分。应急车道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专供车辆为了应付紧急情况而需要紧急停车划有标志的地带。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车上人员的安全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避免因车上人员停滞在高速公路中间地带产生危险并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四是,迅速报警。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状况,关系到交通安全和人员的安全,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疏导交通安全,避免故障车或事故车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连环恶性事故。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与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的处理要求不同。一是,设置警报标志的距离不同。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以扩大示警距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设置的警告标志应当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二是报警要求不同。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于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必须迅速报警。实践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驾驶员没有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警告标志没有设置或者设置距离远远不够;驾驶员、乘客因排除故障或围观等滞留路面,都出现过由于后车高速逼近,闪避不及而产生的连环恶性事故。为了吸取血的教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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