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仅需携带个人申请、所在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以及身份证明,前往原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进行相关办理即可。
然而,户口迁移的具体情况繁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人户一致”与“居住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民迁移而言,除了在同一户口管辖区域内的搬迁,只需进行住址变更登记而无需进行迁出、迁入登记之外,凡属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域者,皆可办理相应的迁出、迁入登记手续。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时,应向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若为新建户,则需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
(4)迁入人员如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每人均需提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年满16周岁且已领取居民身份证者,每人均需提交照片一张;
(6)若为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则需提供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若为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须经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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