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基本义务有什么?
时间:2023-06-20 10:00:32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由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组成。出卖人的首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这也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目的。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最终获得的是得地物的所有权。

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怎样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的处理方式有: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请求更换、修理标的物,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4、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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