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是什么?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时间:2023-11-21 10:50:16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是什么?

破坏湿地,不只是交罚款了事,还得限期按要求修复,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限期修复湿地,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泥炭土也是宝贵资源。违规开采泥炭的,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湿地资源,也可科学合理利用。根据《湿地保护法》第26条,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所谓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依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护法》是新实施的一部法律,该法对于湿地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以后无论是土地、农用地、耕地还是湿地,都不允许个人或者是单位擅自非法占用,也不允许行为人实施破坏湿地、耕地等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标准是怎么划分的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于土地的用途是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的,国家对于土地划分的类型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比如说将某些地段划分为工业用地,某些地段划分为商业用地,或者是作为一些其他事项的用地,根据不同事项类型的用地,所获得的土地使用证的类型也是不一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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