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确认函格式
致xxxx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贵公司的招标编号为SB1DYSH(2013)第002号的关于xx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大型混合芳烃及配套工程项目安装工程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积极响应贵公司投标邀请函的所有内容,参加该工程标段的投标。
投标单位名称:
2013年11月5日
二、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书写投标确认函时,必须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否则书写的确认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各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在中标后,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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