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传票。广义包括开庭传票、传唤证、拘留证等。开庭传票是传唤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未被逮捕、拘留的被告人,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也可以在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者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在量刑时考虑。
刑事案件传票一定要本人接吗
刑事案件传票不一定要本人,找不到本人时候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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