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托的解除,指的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关系当事人基于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即自益信托,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的解除权可随时行使,且不必经受托人同意,也无需任何理由。但是委托人解除信托也有一定限制,如信托文件约定了是不可撤销的信托,则委托人就不得解除。
另外,如因委托人解除信托而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其损失。故在设立信托时,信托各方而受托人可以辞任,但是没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这是在设立信托后的重要变更行为,因此,由法律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设立信托后,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这四种情形为: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四种情形中,有的是出现了不正常的信托行为,有的是出于受益人的意愿,有的则是事先约定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变更信托事项的根据。在信托法中还规定了上述四种情形中有第(1)、(3)、(4)项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信托受益权,因为信托已不存在,就无信托受益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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