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对不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相应的,其债权人也只能先向合伙企业提出求偿要求,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各合伙人的财产集中起来后就形成了合伙企业相对独立的财产,这种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已与合伙人相分离,合伙企业是以这一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非到企业财产资不抵债时,这种债务不能向合伙人连带;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是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合伙人,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不是债务本身,故债权人无权直接向合伙人追索。必须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部分才可以追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如何注册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三、合伙注册公司的股权应该怎么分配?
股权分配可采取期权形式,即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规定,在任职若干年后,经营者可按约定时的价格购买若干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经营者能在此期间扩大企业业绩,从而使股票价格上升,他就有可能从中得到相当可观的差价收入。股权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使公司已经上市,也会因发展需要而调整股东结构。但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至少得遵循以下原则:
1、创始人要保证绝对的控股权
一般情况下,创业者在设立公司以后,都要快速地进行融资,而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除了看创业项目是否能赚钱以外,更多看重的就是创始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这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看创始人是否对项目,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只有创始人对公司具有足够的控制权,投资人才放心把资金投给这家公司。
2、股权价值最大化
对创业公司来说,公司的股权是极其宝贵的,大家一定要对股权的价值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创业公司要通过出让一定的股权来换得投资人的投资,股权被看作是融资的一个手段;另一方面,创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用股权来引进所需要的合伙人,或者是作为一种激励的手段来更好地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所以,一定要认识清楚股权的价值,把股权的价值利用到最大化,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取更多资源,包括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和投资人。
股权是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股权分配要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其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为了吸引投资。所以对投资人需要预留出一定的股份。但是在公司寻找投资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创业者为了吸引投资人的一两百万的投资,就出让30%~40%的股份,这样的做法是比较忌讳的,因为以后再需找新的投资人时,就没有更多的股份提供了。
3、不要平均分配股权
平均分配股权,在平时的公司结构中是常见的一个现象:一个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或者一个公司三个股东,持股比例为33%、33%、34%这样的比例。这是很多创业者容易踏入的一个分配误区,这种做法非常危险,在创业初期看起来这似乎平衡了几个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公司没有真正的控股股东,公司一旦发展壮大以后就极其容易出现分歧,平均分配的股权致使没有一个人有绝对话语权,结果往往是几个合伙人之间不欢而散,甚至公司最后四分五裂。平均分配股权的坏处是,创始人无法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极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
所以从法律角度和以后融资角度考虑,公司创始团队或创始人持股比例最好达到70%—80%是比较有利的。之前我们也接触到很多的客户,创始人刚开始持股比例只有51%,经过连续几轮融资和稀释之后,最后只持有不到10%的股份,这样就对公司后续的控制造成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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