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应如何解决提前履行债务的问题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应通知债权人做好接受履行的准备,例如大宗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提前送货的应当通知买方提前准备仓库等等。另外,提前履行债务后,要向债权人索要债务履行完毕的证明,如果在债权人处有借条、欠条等文件的,应在履行完毕之后索要并销毁。或者让对方出具已经收到的证明。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也就是说,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提前履行的条件
债权人要求债务提前履行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一般没有违约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n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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