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会进行催告,催告后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依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全相应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的成果,然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合同;
承揽的工作一般有加工、复制、修理、定作、测试、检验等,承揽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具有独特性,是一种能够满足定作人要求的物或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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