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区分有:
(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包含在保修期限内的,且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处于保修期的初始阶段。
(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二者的期限终止日一般情况下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是两年。
(三)事实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最大不同还是体现在质量保证金上。即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就是质量保证金。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尽管仍要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不用再提供担保。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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