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不是可以约定转让
时间:2023-10-06 17:45:55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著作权是不是可以约定转让

著作权是可以约定转让的。

需要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对发表权和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发行权等财产权进行转让。只有三种类型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即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如下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基本情况、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格、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n(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n(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n(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n(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n(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n(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n(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n(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n(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n(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n(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n(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n(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n(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n(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n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n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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