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下称:三峡工行)
被告**华龙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峡证券)
[案情]
1998年7月10日**公司向三峡工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请求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开具一份315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等内容。1998年7月10日三峡证券向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一份《担保书》,其内容:“本公司,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为**华龙石材有限公司在贵行开出SXA/LC42398159号信用证提供付款担保。我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091.6万元人民币。如果开证申请人,**华龙石材有限公司在上述信用证的付款日无足款资金支付全部信用证款项,我公司将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
1998年7月31日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开具一份编号为:LCSXA42398159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载明:申请人为**公司,金额为315万美元,时间为提单后360天,装船地点为意大利GENOA,目的港为中国武汉等内容。并在此前,三峡工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分局申办了315万美元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经请示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同意开立该远期信用证。
1998年12月4日、1998年12月11日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分别向**公司送达了二份《进口付款通知书》,通知**公司审核有关单据,并确定了315万美元的承兑事宜。**公司签收后,表示同意按信用证条款承兑。1999年9月6日,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向**公司和三峡证券送达了一份《催款通知》,称:截止到1999年9月6日**公司保证金帐户仅有539万元人民币,与信用证金额相比尚差2072万元人民币(按当日牌价计算),请速将2072万元人民币汇入我行,以保证我行按期付款等内容。**公司签收后未按通知补存入保证金。为维护中国工商银行的国际信誉,依照国际惯例,三峡工行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分别于1999年9月13日支付1674160美元,于1999年9月30日支付1475840美元,依约履行了承兑义务,并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二份金额分别为1674160美元和1475840美元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而**公司仅于1999年9月20日利用保证金帐上存款购买了65万美元,支付给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三峡工行、**公司对信用证的开具及履行过程均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三峡工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办理了注册登记,可以经营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贸易和非贸易结算等外汇业务。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与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均为三峡工行下设非独立核算机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