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其中一位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然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司法机构通常会首先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倘若经过调解工作依然未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又存在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反之,假如所掌握的证据未能充分展示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那么司法机关通常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那位坚持离婚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结果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为了成功地实现离婚诉求,这位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破裂,例如重婚行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赌博成瘾等恶劣习惯长期无法改正、以及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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