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照有限制出入境之解除的期限如下所示:
1.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区间,则应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国务院相关主管机关作出决策;
2.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应有地市级(含地、市两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进行裁定;
3.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在内),则应由县级(含地、市、县三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来作出决定。
当所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如需再次执行限制出境的措施,必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重新报告(续报的方式与此前相同)。
若到期时未按要求续报,则将自动解除实施的出入境限制。
如果需要提前解除出入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按照同样的流程和原则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的手续(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的具体步骤与之前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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