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延迟承诺超过承诺的有效期,则延迟承诺是否应被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有效期而不接受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变更、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标的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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