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判程序特殊规定:探讨与分析
时间:2023-07-08 22:40:52 4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与刘女都是现役军人,李男在A地工作,刘女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这在诉讼离婚中是很重要的。法院在接到起诉之后,一般会先对案件作出审查,要是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当然也就不会立案受理了。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此时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就不同,当事人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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