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还可以要租金吗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故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三、租赁的特征有哪些
租赁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
(二)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三)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四)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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