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采信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保险公司和小车司机共同赔偿死者亲属近70万元。
司机担全责
2014年5月26日,姚某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后,开车门时与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游某当天被送往医院抢救,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姚某临时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游某不承担责任。涉案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以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游某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林某连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打工者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承担全部责任,游某不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故姚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了上述车辆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再由姚某承担赔偿。
保险公司诉称电动车驾驶人为打工者,不具备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但庭审期间,游某亲属已提交了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暂住证明等,足以证实其持续在中山工作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者游某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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