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三)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
领取期间,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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