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保险计划,对被保险的建设工程的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责:(1)洪水、潮汐、洪水、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滑坡、冰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损失;(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4)盗窃;(5)工人和技术人员的经验不足、疏忽、疏忽和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造成的事故;(7)除本条第2款责任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和意外事故。上述损失事故发生后,本公司还可以赔偿清理场地所需的费用,但不超过附表所列保险金额。
第二条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等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罢工、暴乱;(三)因染色造成的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损失、费用或责任;(四)自然磨损、氧化、腐蚀;(五)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六)更换的费用,修复、纠正标的物的原材料缺陷或者工艺不良;(七)非外力造成的机电设备损坏或者施工机械、设备、装置故障;(八)停工或者部分停工造成的全部停工损失、费用或者责任;(9)各种间接损失,如罚款、延误损失、合同损失等;(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证券、图表和数据的损失;(11)保单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12)公共交通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车辆损失,(四)公司建设项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或者自被保险工程卸至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期限内生效。但是,本保险的最新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延长应事先获得公司的书面同意。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保险金额为竣工时保险标的物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用于建设工程的机械、设备、设施,按照重置价值计算。其他保险项目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5条被保险人的义务1。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在被保险工程的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并认真考虑和落实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防损建议。2、如果本保单承保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信息。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查损失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4、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本公司可以采取有利合理的措施偿还成本。但是,该项费用和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5、如保险内容发生变化(如保险项目增减、工期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发手续。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条索赔与赔偿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作为索赔的依据。2、本公司的赔偿仅限于恢复被保险物在受损前的状态,并扣除受损物的残值。3、赔偿金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更换或修理来代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4、保险金额低于本条第四条规定金额的,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第四条规定金额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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