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失业金计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04 22:10:28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金领取条件是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及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失业金计发标准标准是每满一年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具体有以下几点:

1.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

3.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二、失业金计发标准

失业金的计发标准有以下几点:

1.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还可以领取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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