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一、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如立有数份遗嘱均未经公证,后立的自书遗嘱效力优于先立的,只有后立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或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此外,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二、民法典中遗嘱公证是否可以变更
遗嘱公证可以变更。但是需要通过新的遗嘱公证来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延伸内容】公证遗嘱撤销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2、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三、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合法的遗嘱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会导致按照遗嘱内容处分遗嘱人遗产的法律后果。不同种类的遗嘱效力有所不同,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公民在立遗嘱时,不管选择立哪种形式的遗嘱,都要按照其相对应的程序和条件来订立,否则即使立了遗嘱,也可能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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