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税征收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3-09 10:02:20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遗产税征收方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不论身份,可以依照法律自由交易房产,交易价格不可低于其地区房价的合理评估下值。

2、任何人的房产可以通过赠与或者遗产继承的方式给予他人,任何人通过赠与或者继承得到的房产免税部分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人均居住面积。任何人死亡后的房产可以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条件进行继承,继承不超过人均居住面积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国家征收百分之九十后可以给予继承。

一、继承遗产税费是多少

继承遗产,尤其是房产,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更,要缴纳哪些税费,可以通过房产变更会产生的税费一一对比排除。

(一)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法律上叫通过被继承人的遗赠获得房屋的,需要按法定税率缴纳契税,《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知,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五元。关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因此,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印花税,按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数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取得房产证的,按每本五元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不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只要是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不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双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继承所得房屋的,不缴纳个税。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针对产权所有人所征收的税种,目前房产税还未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收,尽在试点城市开征,目前房产税开征试点只有上海和重庆。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再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二、夫妻继承房产的费用有哪些

继承房产过户费用分为直系亲属间法定继承费用和非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费用。主要有:第

(一),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的公证

(二),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三),法定房产继承费用免契税;第四,遗嘱继承就要缴纳契税。

继承房产过户费用是多少

1、登记费:100元件;

2、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

5、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6、房产继承中不存在遗产税。

7、房产继承中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继承后对外出售需要按照房价的20征收个税,但如果继承的房产满五年且是家庭少有住房的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8、如果继承人间对房产的价值有分歧的,还可能发生房屋评估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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