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
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行纪合同的委托物必须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
这是介入权构成的要件。
这一要件既是行纪人产生介入权的要件,又是判定行纪人是否在对委托人不利时实施介入以及行纪人实施介入对委托人不利时损害赔偿的标准。
行纪人所依据的价格应当明确,以便能公平地行使介入权。
买卖合同和行纪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应当分别由这两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
既然行纪人仍然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就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给行纪人,而不能以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部汽车。
乙正好有一辆同型号同质量的新车,便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自己以出卖人的身份把该辆汽车卖给甲。
这时乙既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
甲不仅要向乙支付买车的价款,而且还应向乙支付行纪合同所约定的报酬。
但是,如果在订立行纪合同或者行纪人在履行义务时告之委托人自己想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行纪人便不能实施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结果,是属于一种形成的权利,是在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的。
这是由于行纪合同本身就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从事活动业务的。
因此除非委托人反对,行纪人也可以按照自己作为出卖人或者是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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