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的情形如下: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打着单位的幌子,行个人犯罪之实)——单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身虽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干坏事。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利益并没有归单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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