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要求有哪些
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要求如下:
1、应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差的房屋;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无力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孩子不仅要赡养父母,还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帮助;
5、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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