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真实办公场所,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如果经营地址有所改变,应当及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地址手续。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纳税人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如下10项。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须设置相关账户及其明细账;须设置账户及其明细账税额,从而按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另外,对于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第(3)~(10)项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预计销售额符合第(1)、(2)项条件,而不符合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上述10项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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