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辖的法院申请撤诉。也就是原告的案子在法院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如果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宣判以前,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所做出的撤诉。
离婚起诉第一次可以撤诉吗
这种起诉后又撤诉的的情况,即使算是形式上的第一次,但也只是仅此而已,未必能起到促进离婚的实质作用:
1、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法院在准予撤诉的裁定中只能表述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于你为什么撤诉,想达到什么目的,别人不清楚,而且让人有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尚可维持,自己起诉离婚是错误的,所以撤诉这种印象。
2、有人在起诉后,在法院尚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尽快实现自己已经第一次起诉了这一目的,就立马撤诉,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而离婚,也就是说,原告的所谓第一次离婚对被告来说实际等于没有,而且在原告以后再起诉离婚时,被告可以提出同上一点的理由:你起诉又撤诉了,说明那是感情还好。如果法官认为原告已经起诉一次了,现在又起诉了,所以可以考虑判决离婚了,这对不愿离婚的被告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有脑筋的法官也不会认可这种所谓第一次起诉的效果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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