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用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用废旧产品冒充完好产品进行商业欺骗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性及大,因此,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
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上述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新第140条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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