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出庭?
时间:2023-07-05 14:01:36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开庭审判时被告应当参加庭审,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可以传唤当事人参加庭审,如果两次传唤后还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

抚养费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先予执行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使原告预先实现未来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解决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案件从受理到结案,需一定的时间。有些原告是其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起诉的,如等到法院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为此,人民法院在被告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申请,会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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