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我国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三年。
这就意味着,若债权人自知悉或者理应知晓其合法权益已遭受损害以及债务人身处于应当承担责任之时起算,并于三年内提出相关诉讼,那么该请求便会得到我国法院的依法保护。
然而,如若超过这一法定时效期限,除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决定予以延长外,否则人民法院无法给予权利人的符合法定诉讼条件的救济。
所以,案涉款项未能及时偿还的诉讼时效期限便是三年,即便进行起诉之后,也不能保证请求一定会持续生效,除非满足法律规定的延长期限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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