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二、提交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召开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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