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操作:
首先,如您能够亲自抵达当地民政局进行数据查询的话,请务必携带需查验的有效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向工作人员提交查看申请即可;
其次,若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临民政局现场,您可以选择提前办理好授权委托书,然后交由您信任的人代为进行查阅。
最后,如果是社会公共机构(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以及安全部门等)为了确定相关人员的婚姻状况而需要查阅婚姻登记记录时,只需要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即可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或者其他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的代理人,只需手持受理案件法院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个人有效证件就有权限查看与其诉讼事宜密切相关的婚姻登记记录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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