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参与诈骗是否可申辩无罪
时间:2023-09-10 17:43:42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知情参与诈骗是否可申辩无罪

可以。诈骗罪是属于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诈骗活动的,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有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诈骗罪犯能否不返还赃款

诈骗罪不可以不退赔,嫌疑人没有主动退赔的,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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