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哪几种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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