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罪犯理当受到减刑的待遇,但前提是其必须落实并符合违反法规所限定的减刑标准。具体地说,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那些在实际执行期内,能严格遵照监规制度,愿意接受教育改造并具有令人信服的悔过表现的被判处在管制、拘留、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者其具备某些显著的立功行为,才有可能获得减刑。
至于在这些条件之上,以下几种重要的立功表现,也是构成减刑的必要因素:
(1)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的犯罪活动;
(2)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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