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典》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限上的相关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买卖合同时效期限怎么认定
买卖合同时效期限的认定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认定,买卖合同时效期限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
(一)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二)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三)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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