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遍实行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例,应自立案之日起至六个月内完成结案工作。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则经过本所所长的审批后,可再将结案期限延长六个月;但若仍须继续延长,则需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再度延长三个月。针对简易程序而言,人民法院运用此种审理方式(即由一位审判员独自负责审理)处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圆满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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