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折旧?
时间:2023-07-16 22:32:45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固定资产改扩建期间是不需要提折旧的,因为固定资产在进行改扩建时要把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在进行改扩建时再把固定资产清理转入在建工程,而这期间发生的费用也要记入到在建工程,待工程完工再转为固定资产,然后按新的固定资产重新计提折旧。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没影响的,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不用做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应该要怎样处理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在提取折旧方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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